法治刻度 “投机倒把”罪的消失 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规定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些行为存在于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中国,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可见,当时国家将“投机倒把”纳入刑法,是有着特殊的历史环境和国情的。 然而,在一个短时期内,投机倒把罪被人为地政治化和扩大化了,使得一批诚信经营的私营企业主的利益被无端侵害,导致经济的发展停滞不前。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央领导人审时度势,终于让郑元忠们得以“平反”,并开始他们的第二次创业。在新环境下,全国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从而诞生了“温州模式”。而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也终于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中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名。 北京大学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教授表示,一些法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已明显弊大于利——不利于市场经济理念的培植和弘扬;易导致行政管理的随意性;可能导致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乱;可能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地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投机倒把罪的消失,标志着经济政策变革后一个新时代的开始。 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