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通关效率,《规定》中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责任编辑:最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