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征进出口关税: (一)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因故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责任编辑:最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