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模板 - 外贸网站建设,外贸网站模板

最模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贸知识 > 外贸流程 >

记名提单的法律效力

时间:2014-05-29 20:08来源: 作者: 点击:
案 例 原 告: A外贸公司 被 告: B货运公司 案外人: C贸易公司 C贸易公司与A外贸公司订立联营合同出口货物,在国内购买货物时,由A外贸公司出资60万元人民币,其 余货款由C贸易公司支

案  例

原  告: A外贸公司

被  告: B货运公司

案外人: C贸易公司

C贸易公司与A外贸公司订立联营合同出口货物,在国内购买货物时,由A外贸公司出资60万元人民币,其

余货款由C贸易公司支付。A外贸公司作为C的外贸代理,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结汇等手续。C贸易公司与

B货运公司订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货运公司将签发的记名提单交给C,提单上的托运人是A外贸公司。

C贸易公司找到B货运公司称提单丢失,要求登报挂失,并称A外贸公司已授权其办理登报事宜。B货运公司

未经核实即将提单登报挂失。货到达目的港,B货运公司发出电放指令将提单项下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

收货人,此后C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携款潜逃。A外贸公司遂持正本提单向法院起诉,要求B赔付货款。

其理由是:1、提单是物权凭证,正本提单在A外贸公司手里,而提单项下的货物却被B货运公司无单放货

,导致A外贸公司无法结汇,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B货运公司承担。2、A外贸公司是提单上的托运人,B货

运公司登报挂失提单未经托运人确认,提单应为有效,仍然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而B货运公司不同意赔偿外贸公司的损失,其理由是:1、其签发的是记名提单,并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

的收货人,并无过错;2、A外贸公司并未与其联系过海上货物运输事宜,托运人一栏是应C贸易公司的要

求填写了A外贸公司,正本提单交给C贸易公司,该公司称提单丢失要求挂失和电放,货运代理公司没有理

由拒绝。

 评  析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A外贸公司与C贸易公司形成联营合同关系,又是外贸代理合同关系。C贸易公司与港

商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至于买卖合同的收货人未付货款应属于结算纠纷。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

放货属于交付纠纷。B货运公司在C要求其登报挂失提单时,应该向提单上的托运人核实,B货运公司不能

证明确已向提单上的托运人核实过,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A外贸公司在承运人无单放货

的情况下,能否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单项下的货款要从提单的类型,以及该类型提单在海上货物运

输过程中的作用来分析。

记名提单是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体人的凭证。记名提单上列明确定的收货人,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样,

不可转让。《海牙规则》中的物权凭证是指持有该凭证即意味着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由此可见,记名提

单的持有人并不享有支配货物的权利。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提单的义

务。因此,记名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应理解为承运人保证向提单上记名

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审  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A外贸公司系提单上的托运人,被告B货运公司系

承运人。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记名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

付货物的条款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因

此,承运人向未持有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按照运输单证履行其交货义务,并未侵犯提单持

有人的权益。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记名收货人之后,交货义务即履行完毕。作为记名提单的托运人,在货物

交付前,可以凭其持有的记名提单行使提单项下权利,但在货物交付后,即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提单项下

货物的任何权利,无权凭记名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货款损失,遂法院对于A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予

以驳回。

(责任编辑:最模板)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