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位连续创业人,中国最大的红娘网站、无线增值服务商美思科技和手机软件公司Leku的创办人和董事长。哥伦比亚大学金融学博士。 随着第二次冬天的悄然而至,创业者们也都在储备。 笔者作为一位互联网连续创业人和天使人,经历过了第一次互联网冬天。漫长的冬天确实很难熬,但却是最考验人的时候,这个时候往往会有一些创业人耐不住严寒,喜欢玩一点猫腻。笔者尤其想要指出的是有些创业人往往在难熬的时候更可能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侵犯投资者的权益。 其实这种现象在各行各业都是存在的,为什么在互联网行业中会更加严重呢?这是因为互联网行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互联网行业作为新经济产业,投资人往往更看重于其发展潜力。对互联网企业的作价评估,一般是以价格/收入比 (Price/Revenue Ratio)来做量化的,而不是采用针对传统企业的价格/利润比(Price/Earning Ratio)这一标准。这样就给有意用调配收入和推广费用的手段进行做帐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互联网企业主要的资产为研发出来的知识产权,即无形资产,有些创业人就是利用这一点来侵犯投资者的利益的。 这些缺乏基本职业操守的互联网创业人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侵犯投资者的利益的: 第一是通过交换广告做帐来侵犯投资者的利益。第二是通过洗资产侵犯投资者的利益。许多没有的风险投资者甚至在投资资本尽失的时候还不明白究竟是怎么回事。 除了作为一个互联网行业的连续创业人,笔者还是一位天使投资人,曾经亲身遭遇过一次这种情况,因此我愿意跟互联网行业的投资者们分享一下我所学到的教训,并且希望大家携起手来,共同为中国互联网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 一. 通过交换广告做帐侵犯投资者利益。 以下是很典型的猫腻: 猫腻一 如图,A网站每年在B网站上投放1000万的广告,而B网站每年也在A网站上投放1000万广告。这样一来,A公司的损益表(Income Statement)上,收入是1000万,推广费用也是1000万。虽然A公司实际上一分钱未赚,但是正如笔者前面所说,对互联网企业的作价评估,投资人一般看的是收入而不是利润。如果投资人对A网站的作价以10倍于收入计算的话,则A网站的作价就可以达到1亿 (10 x“收入”= 1亿) . 猫腻二 “猫腻二”只是比“猫腻一” 稍微复杂一点点: A网站在B网站上投放1000万的广告,B网站付给C网站(或者广告公司) 1000万,然后C网站在A网站上投放1000万的广告。这样一来,同样可以达到想要的效果。由于中间增加了周转的C网站(或者广告公司),这种方式更为隐蔽。 猫腻三 “猫腻三”和“猫腻二” 的模式基本上相同,只是在流动过程中,B网站和C网站都从中扣除一定的“帮忙”费用。例如,A 网站付给B网站1000万的广告费用,而B网站付给C网站的可能是750万。最后C网站付给A网站的可能是500万。这样A网站实际上亏损了 500万,但是在A网站的损益表上,收入是500万,推广费用是1000万。因为如果投资人作价看的是收入而不是利润,那么如果作价以10倍于收入计算的话,对A 网站的作价仍然可以达到5000万,虽然A网站在这个过程中损失了500万。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首先我要来解释一下网站广告的财务原理。一个依赖于广告模式的网站,其财务原理是很简单的:就是建立你的网站,然后到其他网站上购买流量(即眼球),而后对这些流量(眼球)做某种形式的增值服务,再转手把这些增值后的流量(眼球)以更高的价格重新以广告的形式出售给广告主。这样一个广告模式成立的前提是:出售这些流量(眼球)所获得的广告收入必须高于获取这些流量(眼球)所花费的广告费用。否则,你将会投的越多,亏得越多。如果对这些流量(眼球)没有明显的增值,广告主是不会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这些广告的,因为他们可以直接到你购买这些流量(眼球)的网站投放广告。 然后我们来看,“猫腻一”,“猫腻二”理论上虽然可行,但实际操作中会有困难,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提供无私的“帮忙”。所以,“猫腻三”是实际中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作为投资者,你一定要注意去计算A网站出售眼球所获得的广告收入是否高于获取眼球所花费的广告成本。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意味着A网站的广告模式在这个时候一定是亏本的。 这里注意,对于初期的网站来讲,广告收入低于总费用(包括推广费用和所有的非推广费用)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出现,你就应该提高警惕了:(1) 网站的广告收入远远低于同期的推广费,并且该网站月复一月保持高额的广告投入; (2) 广告收入是该网站的唯一主要收入来源。 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将会有3种可能的情形,作为一个投资者你应该去调查你所投资的公司是属于哪一种。 (1) 网站的流量仍然太小以至于不能向广告主收取更高的广告费,但是长远来看,一旦它的流量达到一定的程度,该网站就可以实现增值,其出售这些流量(眼球)所获得的广告收入足以高于获取这些流量(眼球)所花费的广告费用。 (2) 创业人确实缺乏基本的,。无论他或她的网站流量达到多高,该网站的特性决定了仅仅靠这种简单的广告模式是行不通的。 (3) 创业人在玩猫腻。 作为一个投资人,你当然希望你所投资的公司是第1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你至少可以在一旁祈祷你所投资的公司在用尽它的资本(即你的钞票)之前,可以有能力收取高于流量获取成本的广告价格。 但同时你也要认真调查你所投资的公司是否有第2种或第3种情形,因为假如你所面临的是这两种情形之一,那你就有大麻烦了。 第二种情形是创业人确实缺乏基本的财务常识,他或她不明白这样一条基本的准则:你花钱从另外一家网站获得流量(眼球)后必须对这些流量(眼球)增值,才有可能以更高的价格去出售这些流量(眼球),这样网站才有可能盈利。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你不能提供任何的增值,那你将不能在这一“获得眼球——出售眼球”的过程中盈利。例如:许多创业者创建一些跟风的门户网站,这些网站和已有的门户网站如新浪或者搜狐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他们从新浪或者搜狐买流量(眼球),然后在自己的网站上出售这些流量(眼球)。这些网站是没有任何经济意义的,因为他们并没有对自己在其他网站上获得的流量(眼球)增值,他们唯一获取广告的方式就是用更低的价格出售同样的流量(眼球)。这些网站的广告模式永远不是一种可行的商业模式,即使在损益表上(income statement)有广告收入,但是在损益表上还有更高数额的营销费用——这一数额会永远高于广告收入。他或她的网站的特性决定了广告模式是不可行的,就像一场战争在没有开始之前就已经结束了。 第三种可能的情形是创业人在有意做上面所提到的猫腻。投资人一定要让创业人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如果他或她不能够解释为什么“出售”眼球的广告收入远远低于获取这些眼球的广告成本,而还要坚持继续投放甚至增加广告投入的话,那么你一定要亲自调查交易的每一方,一般而言,这种情况是很容易查出结果的。 如前所述,如果你所投资的公司有第2种或者第3种情形,那你就死定了! 此时你所能做的就是撤回你所投入的资金(如果还有剩余资金的话)去寻找下一个投资项目。 二 . 通过洗资产侵犯投资者利益 A公司的创业人利用投资者的资金来研发产品,通过另外一家公司B公司去销售这些产品,而B公司是被A公司的创业人实际控制的。然后创业人关掉A公司,并声称投资资本已经用尽,而把利用投资者的资金所研发出的知识产权甚至是产品全部转移到B公司中。这样一来,投资者所投入到A 公司的资金就被洗掉了,而投资者却一无所得。笔者唯一一次个人投资的经历,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引起的。 从那之后,笔者决心再也不投资任何自己不直接参与经营的公司。 鉴于以上的情况,对于投资人而言,在选择投资对象的时候,创业人的策略和执行力固然是很重要的,但是,职业操守更为重要。如果创业人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即使有再好的策略和执行力,获益的也不是投资人。 对于创业人来说,投资圈是一个很小的圈子,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无视基本的职业操守,迟早会路人皆知,创业失败了,还可以从头再来。 但是如果因为无视基本的职业操守,即使没有被投资人起诉,也可能会无翻身之机。 互联网的冬天,是考验互联网创业人最好的时机,越是在这个时候,创业人越是不可投机取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