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审核的重点
(一)综合审核的要点: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类审核的要点:
1. 汇票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
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
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
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汇票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汇票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或“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
2.商业发票
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
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发票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3.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
4.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
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
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5.其他单据如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求得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6.常见差错
汇票大、小写金额打错;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打错;
发票的抬头人打错;
有关单据如汇票/发票/保险单等的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多装或短装;
有关单据的类型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件数/唛头/毛净重等不一致;
应提交的单据提交不全或份数不足;
未按信用证要求对有关单据如发票/产地证等进行认证;
漏签字或盖章;
汇票/运输提单/保险单据上未按要求进行背书;
逾期装运;
逾期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