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全国首例“追讨捐赠款案”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李富华请求法院判令受助人段林夏退还4万元,由于涉及“捐资助学”话题,加之此案没有先例,该案的审理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事件回放 2003.8 当挑夫攒学费感动一方 2003年,重庆一名叫段林夏的学生考取了北京大学的研究生,因家境贫寒,上街当挑夫攒学费。此事经当地媒体报道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收到善款6万多元,段林夏顺利入读北大。其中,一名当地老板李富华先后出资4万元资助段林夏读书。 2004.9—2007.2 退学仍在要“学费” 段林夏在北大上了一年学,随后就离开学校拿着资助款开始创业,他在重庆高新区开办了一家科技公司,赚了一些钱后买了一套住房。而李富华并不知道段林夏已退学,还在继续资助他。2005年2月26日,段林夏退学半年后,李富华将2.4万元存进段林夏的卡,“他说学费差很大一笔,我毫不犹豫地给他了。”李富华说。 2007.7 捐助者认为受骗告到法庭 “到今年春节我才知道,段林夏已经于2004年9月就离开了学校,只修完了一门课程。”今年年初李富华发现这一情况,认为上当,7月底,李富华将段林夏告到万州区法院,索要4万余元爱心善款。 李富华说,自己打官司的目的“一要让不厚道的受助者得到教训,二是提醒那些奉献爱心的人行善时要谨慎。” 庭审焦点 捐出去的钱能否拿得回 昨日,被告段林夏和其家人都未到庭。段林夏的代理律师段茂兵和李富华的代理律师高精忠都表示,此案的关键在于,赠与是否成立——捐款行为存在,捐款人当初在捐款时是否和受助人订立了形式上的约定,或者有旁人在场佐证的定论。 段茂兵认为,此案可能存在两大争论焦点:一是捐赠出去的善款是否可以要回来,二是段林夏与李富华之间的有条件赠与合同关系是否存在。 高精忠表示,李富华当初捐款的目的是让段林夏安心学习,好好读书完成学业,以回报社会。这也是李富华和段林夏之间的一种约定,既然约定已经被“撕毁”,段林夏就应该对此负责。 专家说法 我国须推进慈善领域立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形态,赠与发生也就意味着被赠与者有一定支配的自由。案件当事双方可能说过赠与款用于完成学业,但是肯定没有明确约定,即受助学生没有完成学业会怎么样。 钱明星表示,从这个案件来看,我国确实需要推进慈善领域的立法,来明确这些赠与行为的具体条例,而当事人做慈善时,如果有意图上的约定,应该做具体的细化,从而避免一些意思表达不清楚带来的麻烦。 综合重庆晚报、法制晚报、三峡都市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