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是一件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作得不好就有可能引起多次改证和付出不必要的费用,从而使进口方增加进口成本,因此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 1)信用证条款要与买卖合同一致。按照《UCP500》的规定,不要把过多的细节在信用证中列明,如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以及装运期限等,只要简单地列明即可,若货物描述过长,也可以注明 “参照××合同”的字样。 2)汇票期限要与买卖合同的付款期限相吻合。 3)单据条款要明确。信用证中必须列明所需单据的名称及份数,若有特别要求,还必须要详细列明。 4)特别条款的利用。若开证人有一些特别的指示,而该指示又不能以单据方式表现出来,则可利用特别条款来说明,如技术规格、质量的说明、包装的搭配以及迟期提单可以接受等等。 5)对于信用证的修改,最好先通过FAX或E-MAIL等方式与受益人事先进行沟通,待双方达成一致以后,一次性地进行,从而节省费用。 (责任编辑:最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