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某公司外贸业务员,主要负责生产投入后与对方公司的接洽、跟单工作。 2012年4月,美国一儿童用品公司发来5份外贸订单,订购总金额5万余美元的帽子,小号、中号、大号产品的数量为1:1:2,运输方式为海运,交货时间最迟为同年8月底。小王在经办该5份订单时,误将货物数量比例写成了1:2:1,并通知工厂按照错误的配比生产,致使无法装箱运输。 小王公司发现错误后马上返工,但直到2012年10月下旬才完工。发货时,在未经客户验货的情况下,小王将货物由海运改为空运到了美国,美国公司拒收。同时,美国公司以货物延期太久取消了大部分的订单,要求小王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协商后约定由小王公司赔偿美国公司8.7万余美元,其中空运费1.6万美元已经从应收货款中扣除,剩余7万余美元从美国公司现在或将来订单的应收账款中抵充。小王为了躲避纠纷,于2012年11月擅自离开了公司。公司多次要求小王回来说明情况,处理善后工作,均没有结果。 同年11月,小王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因工作严重失职而导致公司损失的12万余美元,仲裁裁决小王需赔偿公司4.3万美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等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监管上的过失、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获取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小王作为跟单员,在外贸业务操作中违反岗位职责,擅自出货,具有重大过失,但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小王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上的过失,未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小王赔偿公司5万元并驳回了双方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最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