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规定
时间:2014-05-29 20:07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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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引进政策,我国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引进政策,我国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标》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对上述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上述项目给予了免税,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平等竞争,我国制定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给予退税的政策规定。新税制实施后,由于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取消了一些进口产品的减免税,与此相对应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064号文精神,1995年1月1日起,取消了中标机电产品退税规定。1997年国家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的设备,给予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为了平衡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税负,自1998年1月1日起,我国恢复了对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
一、中标机电产品概念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二、中标机电产品范围
(一)对2000年9月30日前中标的机电产品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二)从2000年10月1日后,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电动玩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
95038)、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1)、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3)、其他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
9504901)、其他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90)、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
9508)。
三、招标单位需办理的手续
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四、中标企业的退税手续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在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定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是外贸企业,还应提供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3、中标机电产品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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