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手续
韩国进口通关过程大体经历以下程序,货物进港、卸货;把货物运进保税区或其他经韩国批准的存放场所;查验存放情况;申报进口(其中包括请求减免关税及分期缴纳关税的申请报告);海关查验与校对并确定税率及计算税金;纳税人申请修订税额,海关的更正;发出纳税通知,纳税,批准进口;从保税区或其他存放场所运出;进口申报由货主或货主委托的关税士(代办关税手续的人员)办理。进口申请中应记载的事项包括:包装及标志、货物本身资料、运输工具的国藉及运输起经点、税号、税率、完税价格、请求减免时的法律依据及其他参考事项、补充事项、附加证明文件等资料。
进口关税
韩国海关征收关税的四大要素为课税物品(课税客体)、纳税人、税率及课税标准。课税物品是指进口货物或物品。纳税人是指进口货物的货主。但由进口代理行办理进口时,是委托进口人;把保税区物品出让时,则是收受转让人,进口政府调配物品时,则是申请调配物品部门负责人;其他物品则是收货人即为纳税人,现行关税率分为国定关税率与国际间协定税率,课税标准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完税标准。
进出口分类管理
韩国海关按进出口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汇款方式上的进出口认可 汇款方式上的出口,是指将出口货款以外汇方式接受后再行出口的外贸方式,特别是通过双方的合同或订货单实现贸易,汇款方式上的进口,是指在货物离岸以前,按照外汇数额、签字交付指定货币等对外支付办法的要求,事先结清货款,并在一定期限内进口相应货物的贸易方式,一般情况下,单纯汇款方式上的进口,如果在货物通关前360天内将所有货款汇齐,可按常规进口结算方式处理,并且只要取得外汇银行行长的认可即可。
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许可
加工贸易方式上的进出口又分为委托加工贸易和受托加工贸易两种,委托加工贸易和受 托加工贸易是指以交付加工为条件,将要加工的原材料全部或一部分出口给外国贸易商,对方将加工后的产品出口给委托者的贸易方式,委托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出口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除再进口手续,其进口认可须由外汇银行行长签批。如果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商品编码(H.S)相同,可以不受出口公告上对进出口商品的限制。在进口有效期内要将加工品进行再进口时,必须从进关之日起30天内提交再进口申报,并要附有进口许可证副本,受托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须要注意,受托加工贸易方式上的出口认可必须由外汇银行行长批准,对加工物品的再出口必须在进口通关之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上出口许可副本。
转口贸易方式上的进出口许可
转口贸易是指以出口为目的,将货物进口后再出口至第三国的贸易方式,转口贸易的进出口许可必须由外汇银行行长批准,不允许运进保税区以外的地方;进出口物品的离岸单据,必须通过曾经给予进出口订可的外汇银行行长签发;进出口认可不受进出口公告等规定制约,如果将转口贸易进口货物运进韩国,由外汇银行行长审批。
连带贸易方式上的进出口许可
连带贸易一般是指包括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在内的出口和进口加带进行的贸易往来的总和,由于连带贸易风险很大,若取得连带贸易的认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出口和进口原则上要写在一张合同上;出口要用与连带贸易有关的特殊信用证,只有在特殊赙况下才能用还付保证替代;进出口物品在连带计算上所出现的差价应该按外汇管理的要求进行货款结算。
第三国到岸进口许可
第三国到岸进口是指在国内支付进口货款而在第三国口岸提货。第三国到岸进口的条件上:进口品是得到进口认可的国外器材;获得进出口认可的委托者,将要加工的部分原料从第三国购入后,原封不动地向加工出口产品的国家送交;按境外建设促进法,需要送往施工现场的设备、原材料及器材。另外,韩国政府在商工商设立贸易委员会,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对进口商品的卫生检查也非常严格。
韩国关税政策
(1)关税制度
韩国保留着三栏进口关税制度, 即一般税率, 临时税率和关贸总协定税率, 也有分开的优惠关税税率, 是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贸易协议建立的.关税税率使用秩序是优惠的, 关贸总协定, 临时的和一般关税税率.当货物有上述多种税率可以使用时, 使用最低关税税率.
海关关税具有弹性.允许调节到100%(除基本税率外)税率,主要是针对最近放宽的一些物品. 对累计超过三年的调节关税税率. 第六个月进行一次修改. 最高为40%的紧急关税可以临时用于不鼓励的非必需品的进口,以帮助因进口波动引起困难的国内产业.
韩国政府正在实施分阶段关税减免, 从1988年的18%降至1993年7%, 这成为他们努力减少贸易摩擦, 控制经常项目帐户的平衡, 提高韩国竞争力的一部分. 作为新的关税减免计划的一部分, 政府正在考虑废弃弹性关税制度.
与外国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本货物和原材料的进口不付进口关税.以免除关税为基础进口这样的项目官方通常必须伴随着财政部有关外国投资项目的许可. 另外,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的进口也经常可以免除关税.用于计划工业项目中的某些机械,材料和零部件要么可以免除关税入境或者可以减免关税.优惠关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员达成自由贸易协议. 该协议
对某些货物实行关税减让,包括农业项目,加工物品,化学品和矿物.
附加税和非直接税: 进口货物一般要付以C.I.P值为基础的2.5%的防卫捐.依据吸引外国投资法, 某些进口货物免除关税. 其它相当法律可以免除防卫捐. 在生产和市场营销的每个阶段增加的每个价值或价格都必须付10%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依据C.I.P值加上海关关税确定的. 免除增值税的项目包括未加工的粮食, 书籍, 报纸, 杂志, 用于科学研究, 教育学院, 文化组织的物品, 临时进口, 免除或减免关税税率的物品. 对奢侈品征收特殊的营业税, 包括珠宝, 毛皮, 高尔夫设备,付关税的消费品,如空调,冰箱,汽车, 钢琴, 政府希望控制的物品, 包括汽油, 咖啡和饮料.税收范围为15-100%,根据销售或进口的地点变化.
(2)非关税管制
进口货物要么列在自动批准单上, 要么列在限制单上.但是韩国政府为了放宽进口正在努力逐步将限制单上的品物移到自动批准单上. 现在要求进口商有得到贸易和工业部的进口许可, 即进口许可证手续. 向所有的进口都被放宽后, 进口许可证手续就会被进口登记制度代替, 即允许进口商在他们已经进口之后简单地登记货物.通过在至少一或两年出口最少0.5百万美元价值的货物而维持注册贸易商身份的人, 才能得到进口许可证.免受进口波动冲击的保护措施制度与以前的进口监督制度相比更易理解.并且有着较少的限制, 该制度于1987年7月1日的贸易法实施.要求由5人组成的贸易委员会来评判外国产品的进口是否损害国内工业, 如果存在损害, 要求解除进口.
进口支付和外汇管制: 签订合同的进口货物的支付的商业期限是有规定的.考虑到流通货币的规定, 处理方法, 外汇操纵, 非交易商品的支付,资本交易和转移等,财政部制订了有关政策. 韩国银行作为政府的代理,实施了外汇市场中的上述功能和规定操纵的大部分. 银行代表官方控制有关不可见的和某些资本交易的支付.在韩国的外国银行的外汇银行和支行办事处被授权从事商业国际银行的业务及从事所有的外汇分配业务,但特殊禁止的例外.
样品和广告材料: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和样品可免除关税.外国商人可预先向韩国贸易租金公司的申请,得到允许免除关税入境,然而免税入境的商品和广告材料一般被入境港口和邮局的海关官员留作判断之用. 有价值样品以按正常确定的关税额进行抵押后可以临时免税进口. 另外商人手提物品免除海关关税, 如: 个人计算机的条件是随商人要带出韩国.